公益诉讼:旅游景点调价 游客呼吁增加听证代表
【事件】
河南4律师质疑龙门石窟票价调整听证会的合法性
    4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将就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召开简易听证会,对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的调价申请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一直关注公益事业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吕进、张耀显、杜鹏律师和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的彭乃虎律师均认为,此次听证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已联名向洛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详细
    报道见报后,河南省洛阳市发改委迅速回应,“龙门石窟景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听证会制度。为使门票价格调整更加科学,市发改委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听证会将按原计划于5月份择期召开。”
【各方说法】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军认为,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旅游门票价格在50元至100元的涨幅不得超过35%,而龙门石窟的三套方案的涨价幅度均超过了这个限制,所以三套方案均不合法。而且,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召开正式、公开、公正、合法的听证会,且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调价幅度,但龙门石窟至今没有召开一次合乎法律程序的听证会。 
龙门石窟管理局认为,从1999年至今,龙门石窟管理局已负债3.2亿元,每年仅利息就有2200万元,加之管理、维护等众多开支,每年还需支出6650万元。同时,有着1500多年历史的龙门石窟存在多种病害,围岩崩塌、洞窟渗漏、雕刻品风化等问题普遍,调整价格一来是控制旅游流量保护文化遗产,二来是增收以引进高科技等保护文物。
洛阳市发改委物价办公室刘长轩认为,由各单位推荐代表召开座谈会,是法律规定的简易听证会的五种形式之一,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至于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大家对这次听证会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慎重考虑。 
【专家意见】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价格听证会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技术缺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确定、代表组成结构和代表权等问题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这些资料很少经第三方客观机构认证,其客观性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价格听证会没有价格决策权,听证的最终结果对政府决策并没有法定约束力。 
    杨红朝认为,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要让听证会能够真正起到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时,应着重从调价申请的提出、听证代表的选择、价格成本的审查、听证会的组织、听证结果的公开等几个方面对价格听证会进行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其他链接:河南4名律师质疑龙门石窟调价听证会合法性
其他链接:龙门石窟门票调价 游客:听证会应增加外地代表
其他链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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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4律师质疑龙门石窟票价调整听证会的合法性
    4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将就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召开简易听证会,对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的调价申请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一直关注公益事业的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吕进、张耀显、杜鹏律师和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的彭乃虎律师均认为,此次听证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已联名向洛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详细
    报道见报后,河南省洛阳市发改委迅速回应,“龙门石窟景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调整应实行听证会制度。为使门票价格调整更加科学,市发改委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听证会将按原计划于5月份择期召开。”
【各方说法】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军认为,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旅游门票价格在50元至100元的涨幅不得超过35%,而龙门石窟的三套方案的涨价幅度均超过了这个限制,所以三套方案均不合法。而且,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国家5A级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召开正式、公开、公正、合法的听证会,且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调价幅度,但龙门石窟至今没有召开一次合乎法律程序的听证会。 
龙门石窟管理局认为,从1999年至今,龙门石窟管理局已负债3.2亿元,每年仅利息就有2200万元,加之管理、维护等众多开支,每年还需支出6650万元。同时,有着1500多年历史的龙门石窟存在多种病害,围岩崩塌、洞窟渗漏、雕刻品风化等问题普遍,调整价格一来是控制旅游流量保护文化遗产,二来是增收以引进高科技等保护文物。
洛阳市发改委物价办公室刘长轩认为,由各单位推荐代表召开座谈会,是法律规定的简易听证会的五种形式之一,其合法性不容置疑。至于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该不该适用简易程序,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大家对这次听证会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慎重考虑。 
【专家意见】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价格听证会制度本身是进步的,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技术缺陷”:《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确定、代表组成结构和代表权等问题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这些资料很少经第三方客观机构认证,其客观性大打折扣;我国目前的价格听证会没有价格决策权,听证的最终结果对政府决策并没有法定约束力。 
    杨红朝认为,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要让听证会能够真正起到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时,应着重从调价申请的提出、听证代表的选择、价格成本的审查、听证会的组织、听证结果的公开等几个方面对价格听证会进行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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