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法官遴选办法即将出台
【改革】
    正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提交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的《法官遴选办法(试行)》是最引人瞩目的。该办法扩大了法官遴选的范围,明确法官人选的三个来源和渠道。即当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或者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也可以面向社会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开遴选。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本院遴选法官的,申请人所在部门应当提出推荐意见。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原则上应当逐级遴选。并就不同审级法院案件审理的需要,对其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尤其是法律工作年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的,以考试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任法官在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
【现状】
--最初状态
    选任的法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开始,然后是助理审判员,再到法官,法官基本上都是法院内部产生。这种单一的法官产生方式并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
--改革探索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此为开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从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选调干部127人,从相关科研院所、法学院校和律师事务所先后引进知名法学教授、副教授及优秀律师等22人,并从大专院校招录了法学博士、博士后70余人。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原为国家工商总局干部,就是在2000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高级法官时考入最高法院的。可以说这是一个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聘法官的典型例子。
◆死刑复核制度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从地方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选调了近百名法官。王勇,原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志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员,原重庆一中院刑一庭庭长。
【意义】
    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择优选拔法官和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这三种渠道都是法官的重要来源。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三种渠道的比重会有所侧重,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下级法院选任法官只是法官遴选来源之一,并且此种选任在法官任职条件、年限上都做出了严格规定,认为基层法院会成为法官的过水之地是不科学的。扩大法官遴选渠道,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到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是提升法官素质的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质量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他链接:改革遴选制度 22名律师学者当上最高法院法官
其他链接:中国改革完善法官遴选制度 推进法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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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提交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的《法官遴选办法(试行)》是最引人瞩目的。该办法扩大了法官遴选的范围,明确法官人选的三个来源和渠道。即当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或者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也可以面向社会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公开遴选。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本院遴选法官的,申请人所在部门应当提出推荐意见。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原则上应当逐级遴选。并就不同审级法院案件审理的需要,对其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尤其是法律工作年限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的,以考试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任法官在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细
【现状】
--最初状态
    选任的法官一般都是从书记员开始,然后是助理审判员,再到法官,法官基本上都是法院内部产生。这种单一的法官产生方式并不利于法官队伍建设。
--改革探索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此为开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从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选调干部127人,从相关科研院所、法学院校和律师事务所先后引进知名法学教授、副教授及优秀律师等22人,并从大专院校招录了法学博士、博士后70余人。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原为国家工商总局干部,就是在2000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高级法官时考入最高法院的。可以说这是一个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聘法官的典型例子。
◆死刑复核制度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从地方各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选调了近百名法官。王勇,原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志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员,原重庆一中院刑一庭庭长。
【意义】
    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择优选拔法官和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这三种渠道都是法官的重要来源。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三种渠道的比重会有所侧重,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下级法院选任法官只是法官遴选来源之一,并且此种选任在法官任职条件、年限上都做出了严格规定,认为基层法院会成为法官的过水之地是不科学的。扩大法官遴选渠道,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到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是提升法官素质的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质量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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