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快讯:刑事第一审程序改革座谈会召开
【会议动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英国文化协会合作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项目现已进入总结阶段。为进一步了解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2007年4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的“刑事第一审程序改革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会议室举行。
   座谈会由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主持。会上,首先由项目主持人樊崇义教授介绍了本项目的立项背景及其意义,并通报了项目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开展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然后,与会代表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围绕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与案卷移送、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与交叉询问、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主要议题】
◆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与案卷移送
    对于设立庭前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与会代表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它在解决案件的管辖、回避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辩护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公开审判、开庭时间的确定、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问题、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制度设计,有些代表建议结合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其案件分流并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功能。
◆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代表指出,实践中,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兑现。同时由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又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增加不安定的因素。为此,与会代表提出许多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如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与交叉询问
   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有的代表反映,很多地方证人出庭率不足1%,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证人可能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证人无固定职业或者是外来民工而无法通知出庭。证人不出庭,交叉询问程序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但有的代表指出,法学界对我国证人出庭的期望过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所有的证人都出庭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于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证言不起关键作用、双方对证言无异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问题,尽管有的代表反映,在审判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取证的案件很少,但多数代表认为,在当前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应当保留,但应有所限制,如只能是为了判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才能进行庭外调查,即庭外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以已有的证据为限,而不应该调取新证据;进行庭外调查主要是针对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较大,而且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也有的法官认为,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影响限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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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英国文化协会合作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项目现已进入总结阶段。为进一步了解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2007年4月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的“刑事第一审程序改革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会议室举行。
   座谈会由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主持。会上,首先由项目主持人樊崇义教授介绍了本项目的立项背景及其意义,并通报了项目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开展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然后,与会代表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围绕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与案卷移送、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与交叉询问、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主要议题】
◆庭前审查程序的设置与案卷移送
    对于设立庭前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与会代表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它在解决案件的管辖、回避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辩护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公开审判、开庭时间的确定、证人和鉴定人出庭问题、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制度设计,有些代表建议结合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其案件分流并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功能。
◆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的代表指出,实践中,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法院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无法兑现。同时由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又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增加不安定的因素。为此,与会代表提出许多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如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与交叉询问
   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有的代表反映,很多地方证人出庭率不足1%,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证人可能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证人无固定职业或者是外来民工而无法通知出庭。证人不出庭,交叉询问程序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但有的代表指出,法学界对我国证人出庭的期望过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所有的证人都出庭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于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证言不起关键作用、双方对证言无异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情况,证人可以不出庭。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问题,尽管有的代表反映,在审判中法官进行庭外调查取证的案件很少,但多数代表认为,在当前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庭外调查取证权应当保留,但应有所限制,如只能是为了判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的真伪或者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时候,才能进行庭外调查,即庭外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以已有的证据为限,而不应该调取新证据;进行庭外调查主要是针对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较大,而且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也有的法官认为,庭外调查核实的证据影响限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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