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学堂: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举办第八期博士沙龙
【最新消息】
    4月19日晚,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八期“我国赠与合同性质解释之探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本期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新峰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王竹主持。本期博士沙龙收到了来自校内外的博士、博士生对主题发言的评议4篇。
【相关背景】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下简称“研习社”)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下属正式青年学术组织。研习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自发创办的两大学术论坛——民法研习会和红楼民商法讨论会基础上,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创建。
【主题发言】
    张新峰同学选择了一个历史非常悠久但又不乏新意的题目:“我国赠与合同性质解释之探讨”,提出以下四个观点:第一,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能够弥补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中没有规定其要式性;第二,法条与法条之间并非不相关联的被排列在一起,而是基于一定的价值,针对某种生活类型被做成各种组合,而后才成为能达成一定规范功能之规定;第三,如果对第188条作反对解释,得出的结论则是:“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第四,从立法技术而言,如果第186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则应当和第192条的法定撤销权并列而不是被隔离。
【自由讨论】
    张新峰同学做主题发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王竹首先进行了简要的点评,随后,到场的其他博士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相继发言。张新峰同学对质疑和提问进行了集中的回应,并和在场的同学一起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自由讨论。
【活动总结】
    自由讨论结束后,主持人王竹同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张新峰同学的文章很有启发意义,赠与合同作为一项民法中古老的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其规则已经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或者说有了一些需要重新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具体到认定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次活动历时近两个小时,于晚上7:30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
其他链接: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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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晚,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八期“我国赠与合同性质解释之探讨”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本期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新峰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王竹主持。本期博士沙龙收到了来自校内外的博士、博士生对主题发言的评议4篇。
【相关背景】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下简称“研习社”)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下属正式青年学术组织。研习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自发创办的两大学术论坛——民法研习会和红楼民商法讨论会基础上,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创建。
【主题发言】
    张新峰同学选择了一个历史非常悠久但又不乏新意的题目:“我国赠与合同性质解释之探讨”,提出以下四个观点:第一,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能够弥补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中没有规定其要式性;第二,法条与法条之间并非不相关联的被排列在一起,而是基于一定的价值,针对某种生活类型被做成各种组合,而后才成为能达成一定规范功能之规定;第三,如果对第188条作反对解释,得出的结论则是:“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第四,从立法技术而言,如果第186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则应当和第192条的法定撤销权并列而不是被隔离。
【自由讨论】
    张新峰同学做主题发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王竹首先进行了简要的点评,随后,到场的其他博士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相继发言。张新峰同学对质疑和提问进行了集中的回应,并和在场的同学一起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自由讨论。
【活动总结】
    自由讨论结束后,主持人王竹同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张新峰同学的文章很有启发意义,赠与合同作为一项民法中古老的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其规则已经显示出一定的不适应性或者说有了一些需要重新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具体到认定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次活动历时近两个小时,于晚上7:30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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