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撤诉面面观
【新闻事件】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
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但由于裸聊是网络违法的一种新类型,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尚不明确。裸聊既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因难以定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后,于近日撤回了起诉。>>>详细
【案后分析】
打击网上裸聊三道难题待解
◆隐蔽性-公安机关侦查犯难
    “互联网开放、互动、传播面广、匿名性强,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隐蔽的作案手段。”公安部网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从目前已破获的网上淫秽色情案件看,当前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把服务器建立在国外,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公安机关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模糊性-拿“擦边球”现象没辙
    网络淫秽色情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模糊性,从法律角度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没有任何具体的制约措施,这谈不上是绝对的淫秽,只能算是“擦边球”。当前,打“擦边球”现象普遍。一些网站大量发布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文字和视听信息,以所谓的黄色新闻吸引网民,增加网站人气,影响十分恶劣。
    法律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并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么随意。刑法中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有更具体的规定: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新类型-法律出现真空带
    目前那种网上公共视频聊天室的裸聊,由于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只是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打击组织者。
对于点对点式的裸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公安机关之所以抵制点对点的裸聊,是因为它们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比如一个人引诱对方和他裸聊,然后把裸聊的内容录下来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犯罪。”公安部网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网络淫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是难以确定的。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因为无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
   “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在加大打击网络色情力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
其他链接:裸聊如何定罪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检察机关撤诉
其他链接:网上裸聊案撤诉彰显法治精神
其他链接: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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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立立(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
张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但由于裸聊是网络违法的一种新类型,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尚不明确。裸聊既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因难以定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后,于近日撤回了起诉。>>>详细
【案后分析】
打击网上裸聊三道难题待解
◆隐蔽性-公安机关侦查犯难
    “互联网开放、互动、传播面广、匿名性强,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隐蔽的作案手段。”公安部网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从目前已破获的网上淫秽色情案件看,当前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把服务器建立在国外,实现境外经营境内盈利,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公安机关正在努力解决这一难题。”
◆模糊性-拿“擦边球”现象没辙
    网络淫秽色情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模糊性,从法律角度看,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现象没有任何具体的制约措施,这谈不上是绝对的淫秽,只能算是“擦边球”。当前,打“擦边球”现象普遍。一些网站大量发布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图片、文字和视听信息,以所谓的黄色新闻吸引网民,增加网站人气,影响十分恶劣。
    法律关于淫秽的判断标准,并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么随意。刑法中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有更具体的规定: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新类型-法律出现真空带
    目前那种网上公共视频聊天室的裸聊,由于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只是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打击组织者。
对于点对点式的裸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公安机关之所以抵制点对点的裸聊,是因为它们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比如一个人引诱对方和他裸聊,然后把裸聊的内容录下来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犯罪。”公安部网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网络淫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是难以确定的。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因为无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
   “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在加大打击网络色情力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
其他链接:裸聊如何定罪 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检察机关撤诉
其他链接:网上裸聊案撤诉彰显法治精神
其他链接: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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