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3月28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新法重点】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4等级 事发1小时内必须上报
    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20天内须提交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条例明确,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权威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答问
其他链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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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3月28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新法重点】
◆安全生产事故划分为4等级 事发1小时内必须上报
    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最高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20天内须提交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条例明确,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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