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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评:中消协“变身”利弊尚待检验
【新闻事件】

    当内地众多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时,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只有中消协一家。>>>详细

【新闻评论】

   每年750万元人民币对中央财政来说,也许并“不算多”。但中央财政以全额拨付悄然“收编”一个社会团体的意义,“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

  据称,“变身”之后的中消协,还酝酿着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正是人们对中消协“变身”的深层忧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确不独需要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更需要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

  事实上,消协在践行“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对中立的身份,也许更有利于“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的效果。相反,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趋于健全的背景下,才更需要充分发挥NGO和NPO的作用。在此,我们不反对给中消协以财政支持,但“变身”之后的中消协,如何解决在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自如游走,并更好地引导社会领域中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等问题,不但是中消协需要直面的题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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