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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全国首例高科技作弊案
重庆5月18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沙检)三名大学生利用无线传输设备,在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中作弊,结果被发现。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起诉,5月16日,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据悉,因作弊被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检察机关指控:窦某、彭某、周某(因可以理解的原因,三人均为化名)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自考生和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2005年11月,窦某、彭某、周某三人预谋在今年的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中,用无线传输方式作弊。经分工,窦某负责购买设备并调试,彭某和周某则提供资金。今年1月14日,在政治和英语考试中,彭某携带微型摄像头进入考场拍摄考题,然后通过无线传输设备传送给等候在西政招待所房间的窦某,窦某将考题打印出来,雇请枪手做题,再将答案送到烈士墓附近一临时出租房内,由专人通过对讲机,把答案念给参与作弊的彭某、周某等5人。 


由于西政一女同学的举报,加之几名英语考试监考人员无意中听到了来自工商银行楼上的英语朗读声,有关人员遂向上级反映。 


当天下午4时左右,公安机关来到烈士墓附近一临时出租房,现场查获一些无线传输设备。同时,他们又从正在考试的另外三名作弊人身上,查获了用于接收无线信号的隐形耳机和无线接收器。 


1月18日,窦某等三人在向公安机关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窦某等三人利用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并通过无线传输方式向参加考试的考生传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试题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定为绝密级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庭上,窦某等三人对自己的作弊事实及经过供认不讳,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彭某、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因为彭某和周某都是通过报名参加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因此获取试题是合法的,而并非通过窃取的手段,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82条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义构成要件中的“窃取”方式。他们的行为应定性为作弊,属于违规但并非犯罪,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针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虽然彭某、周某拥有合法获取试题的权利,但不拥有非法获取答案的权利。他们与窦某虽然在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但是完成的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他们在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中的犯罪行为,其客体已经指向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因此不能界定为简单的作弊行为。三人的行为应属于共同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西南政法大学300余名大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沙坪坝区法院,旁听了这起全国首例高科技作弊案的庭审,把法庭当成了课堂。 


法规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摘编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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