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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院力推证人出庭缘何孤掌难鸣
【改革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种人,包括涉及重要情节的证人、公安人员及鉴定人员等“需要出庭作证”。

   文件规定,有8种人“需要出庭作证”,包括涉及重要情节的证人、公安人员及鉴定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要求出庭或自愿作证人员。但作证前提是控辩双方对某些事实、侦查、鉴定的过程及结论存在争议。规定还提出对证人进行尽可能的保护。对不便出庭作证的证人,文件特别设定庭前证据开示程序,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

【改革效果】

    现代司法审判中有两大基本原则,第一是交叉询问原则,即法庭上控辩双方,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以发现证人证言的真伪。第二是直接言词原则,即直接采证言辞陈述方式,口头询问,口头辩论和口头作证。不是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视同未曾发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实践中也发现,书面记录往往过于简单,词不达意,或者书写时考虑不全面。这些都影响了证言的效力,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如果证人能够出庭,许多问题在庭上就解决了。

【改革困境】

    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也只能停留在“通知”的层面,不可能采取什么制约性手段。目前整个大环境又缺乏证人出庭的氛围,从具体措施到观念意识都有待加强。而证人出庭如果产生较大的费用,法院连补偿都成问题。总之,证人出庭目前很难完全实行。>>>详细

【延伸思考】

  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一规定有建设性意义,值得肯定,但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最终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否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改变当前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 

  而完善立法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一项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其次,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对证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证人的人身及家庭安全创设全方位、立体化保护,采取得力措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另外,还要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一定的利益机制,激励更多的证人走上法庭。

其他链接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证人出庭给与经济补偿
其他链接缺少强制性规定 证人出庭新规陷入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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