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立法综述:4月8日-4月14日立法综述
全国律协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说,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这20多年的历程,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中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广泛地参与了刑事诉讼活动。 

    但是他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等问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

    因此,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详细

刑法机制:四个不协调亟待解决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法应作何调整,是尽量轻缓还是扩大犯罪行为的认定?当前刑法有关机制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造成实践窘境,该如何解决?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对此进行了专题研讨。学者也建议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从四方面改进刑法。>>>详细

【地方重点立法】

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网上征求各界意见

    欠缴养路费半年可扣车、公路用地不许摆摊晒粮洗车……《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从4月11日开始至4月18日在市人大门户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如具备以下情形,养路费征稽机构可暂扣违法机动车辆,并责令车主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否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的;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的;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的;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 

11万网民积极参加 渝高温保护立法有望6月前出台

   在《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各方围绕高温界定、高温补贴、劳动防护、监督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八大热点话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就“高温天气应分段界定、分类保护”,“高温天气下应缩短工时但不降薪”等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场外的11万多网民也积极参加网上互动,场面十分热烈。 

新疆道路安全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备受新疆各界群众关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电子狗”、GPS行车警示器等电子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当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在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辽宁出台全国首部"锁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是2006年12月12日在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前不久刚刚施行。
  从2004年9月起,沈阳警方开始将锁具修理业纳入治安管理,对规范这一行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支持,管理一直很难。而《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正是适应了时代需求。

其他链接全国律协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其他链接刑法机制:四个不协调亟待解决
其他链接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网上征求各界意见
其他链接11万网民积极参加 渝高温保护立法有望6月前出台
其他链接新疆道路安全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其他链接辽宁出台全国首部“锁法” 给钱就开锁现象将终结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406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刑事诉讼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刑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公路条例”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高温保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7 queries, 129 - Cache, 15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