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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法律的空白:受到就业歧视上哪去告?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7日颁布的《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本市城镇劳动力又无法满足用工需求时,应当遵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

    天津市人事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在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般在1.50米以上,体重在40公斤以上。身高低于标准值,身体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35%,或过于瘦弱低于标准体重20%的,为不合格??

    这些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见怪不怪的“规定”“办法”,实际已经涉嫌“就业歧视”。

    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政策性歧视,比如政府部门或一些地方,在招聘时设置户籍等条件,限制岗位范围;第二,就业服务过程中的歧视,比如职业中介机构存在对应聘者多收钱或不对女性服务等;第三,实现就业过程中的歧视,如用人单位提出的歧视性条件,或者在发布信息过程中存在歧视;第四,职业歧视,指就业后的歧视现象。如晋升、福利待遇、工资及解雇和裁员过程中的歧视。

【反就业歧视在中国现实吗?】

    四川省一省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心主任张田(化名)说,“对于反就业歧视立法,我感觉是一帮学者混饭吃,提出一些新鲜的词语。从我国的就业现状来看,立法意义不大。应聘者最重视的还是职位、薪金等问题,几乎没有应聘者对企业的要求提出异议。现在就是个买方市场,找到工作最重要,没有人顾及歧视。遇到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辞职走人就算了,很少有人过多地纠缠。”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研究员王文珍:从大的宏观环境来看,劳动力市场严峻是就业歧视存在的土壤,只有总体改变供求状态才能比较好的改善就业歧视问题。所以,当务之急是扩大就业。劳动力市场谁是强势谁是弱势,这个更多由市场来决定。劳动力紧缺,应聘者就是强势,或者你能力很强那你就是强势。

【法律的空白】

    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有4处(第五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涉及到了反就业歧视的有关内容。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看到草案后感觉到:“这个法与大家的期望相差甚远,只是个政策口号式的东西,没有什么可操作的。我们现在是受到歧视没有地方去告,告到妇联,它只能帮你呼吁呼吁;走司法途径法院又不受理。国外都有平等待遇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根据中国的情况,现在也需要这样的一家专门机构。” 

--国际借鉴

在荷兰,就有平等待遇委员会。这是一家准司法机构,其主要权限是:第一、接受关于就业歧视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歧视问题的投诉,针对歧视问题展开调查、举行听证,并对有关投诉做出裁决;第二、将调查真相向社会公布,就有关歧视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法院及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其权威性、平民性、低成本,该委员会成为荷兰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机制。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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