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乱穿马路者:示众
媒体聚焦
乱穿马路者:“示众”
我们知道,乱穿马路者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示众”并不在其列。乱穿马路固然是一种文明陋习,但“用重典治陋习”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法律抛到一边,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权力。“示众”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也可视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人格不受侵犯”是犯罪分子尚且拥有的权利,对乱穿马路的行人施以“示众”,显然是惩处过度。
¬――《中青网》
从法律的角度看,“示众”是一种侵犯人权、无视人格尊严的做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符合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示众做法只有一种,那就是“通缉犯”,而其他不论以何种理由或“说法”而进行的示众行为都是现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并没有设定这样一种将违法者(或有过错者)予以“曝光示众”的行政处罚条款,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
――《云南日报网》
 作为公民,虽然犯了闯红灯的错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处罚,目前,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只有罚款和批评教育两项,法律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和文明办可以曝光。既然是于法无据,那么这就是有关部门乱设行政权力,挤占了公民权益。从理论上讲,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重典”,公民有理由予以拒绝。
――《中国青年报》
惩治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者应在法律规范的武库里寻找趁手的兵器,而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另辟蹊径,更不能以侵害公民人格权利作为代价。
¬――《国际在线》
便衣交通协管员,以公众出于对权力和恐惧为前提,并不能造就真正的和谐的交通秩序,只有让公民远离这种对权力和面子的畏惧,才能形成遵守公共规则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风气。
――《南方都市报》
(浏览:408次 责任编辑:法律周刊)
乱穿马路者:“示众”
我们知道,乱穿马路者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示众”并不在其列。乱穿马路固然是一种文明陋习,但“用重典治陋习”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法律抛到一边,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权力。“示众”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也可视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人格不受侵犯”是犯罪分子尚且拥有的权利,对乱穿马路的行人施以“示众”,显然是惩处过度。
¬――《中青网》
从法律的角度看,“示众”是一种侵犯人权、无视人格尊严的做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符合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示众做法只有一种,那就是“通缉犯”,而其他不论以何种理由或“说法”而进行的示众行为都是现行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并没有设定这样一种将违法者(或有过错者)予以“曝光示众”的行政处罚条款,法无明确授权,即不可为。
――《云南日报网》
 作为公民,虽然犯了闯红灯的错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处罚,目前,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只有罚款和批评教育两项,法律没有授权交警部门和文明办可以曝光。既然是于法无据,那么这就是有关部门乱设行政权力,挤占了公民权益。从理论上讲,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重典”,公民有理由予以拒绝。
――《中国青年报》
惩治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者应在法律规范的武库里寻找趁手的兵器,而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另辟蹊径,更不能以侵害公民人格权利作为代价。
¬――《国际在线》
便衣交通协管员,以公众出于对权力和恐惧为前提,并不能造就真正的和谐的交通秩序,只有让公民远离这种对权力和面子的畏惧,才能形成遵守公共规则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风气。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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