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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时评:法学的风光与法学家的自大
   这些年来,法学真的风光起来了。先是电视屏幕上出现了许多“××说法”的面孔。在“今日说法”、“以案说法”之类的专栏中,专家们伶牙俐齿,不仅显示了法学的能耐,而且传递了法学正在中国社会崛起的信息。接着涌现了许许多多的法学成果和法学家。现在,光是中国“杰出”的中青年法学家就有上百号,法学家之多不难想象。中国的法律院校(系)已由二十多年前的不足十所爆炸般地增长到了六百多所。随着法学家成为公众熟悉的社会精英,法学正日益成为显学。有人因而放出豪言:中国改革的主角将由经济学家转向法学家。

  法学的风光应该说是一件好事,有助于推动中国走向民主与法治,走向和谐社会。法学风光的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社会开始需要法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好事来了,皆大欢喜。但法学风光来得似乎突然了一些,有点超出了法学自身的承受能力。这几年中国社会上下都有点捧着、哄着法学家,很有些法学家把自己当成了人物,觉得自己是悬壶济世的神医,能祛中国的百病。得意很容易达到洋洋的程度,一到了这个程度,就免不了沾上自大的毛病。

  在风光中,有时也就会摆不正法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社会生活,从实际生活中归纳和抽象出正当、合理的我们称之为法律的“游戏”规则,并形成与之相应的我们称之为法学理论的概念、逻辑和原理。正如游戏规则的约定无论如何变通都不能脱离游戏本身,打桥牌若约定使用“双扣”的规则,这个桥牌就玩不下去了。在现有的法律、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发生内在冲突时,只能改变前者而不能要求社会生活来适应前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是为社会生活服务的。但法学通常以社会指导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立法建议、案例分析、普法宣传等等,纷纷登场,久而久之,法学似乎就有了主宰社会生活的能力,社会生活似乎就应该为法学服务。

  在风光中,将法学或多或少地变成事实上的政治学。法学本质上是保守的,是以承认现有的社会制度为基础的科学,不象政治学,既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激进的。就法学的固有价值而言,是为了改善现有的法律状态,使现有的法律更合理更有效,而这一切都只是在改良社会而不是颠覆社会,颠覆社会用不着法律。因此,一个真正的法学家是不可能像一个激进的政治家或革命者那样以否定现有的社会制度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但法学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立法、司法乃至于人民的法律观念,故容易在公众面前形成强势的形象。久而久之,法学便俨然具有了超学科的地位和能力,可以代表政治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发言和行动。

  法学是可以不自卑,应当不自大的。自大是人性的弱点。如果有本钱自大,倒也没什么。就怕是没来由的自大,那就是极端自卑产生的极度自大。我们的法学有本钱自大吗?中国历史上有过辉煌的哲学、文学、史学,但何曾有过像样的法学?屈指数来,也就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法学才真正起步。一二十年时间可以产生暴发户,但不可能产生贵族,俗话说三代才有可能孕育出一个贵族。东西是从洋人和台湾同胞那儿搬来的,摆得再怎么富丽堂皇也不过是大陆法学的陈列馆。我们的法学凭什么自大?

  法学是可以不自卑、不自大的。少出一些垃圾一样的“成果”,少做一些贩子一样的学问,少争一些浮云一样的名利,法学家就有时间有耐心多关注一些中国的民生,多比较一些国外的情况,多研究一些公平的规则。这样,我们的法学才有可能修炼出不卑不亢的大家风范,自立于世界法学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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