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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批准日期】:2007年04月12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2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立法背景】

◆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工作滞后,各种交通方式之间还未能做到充分衔接和协调,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普遍。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公共交通线网覆盖不均衡,线路设置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被侵占或者被改变用途的情形较为严重。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缺少相关的激励和扶持手段。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不够规范,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垄断经营,造成运行效率低;有的城市存在公共交通企业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及安全水平与群众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车况差、超载运行较为普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主要内容】

设施建设:建设居住区应配套公交设施
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道路、居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特大城市将增加公交专用道

线路经营:设置公交线路应听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3年内发生重大事故不得开公交

服务质量:服务差可被撤销线路经营许可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乘客对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撤销线路经营许可的依据之一。

监督管理:临时歇业应提前10日公告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因道路改造等情况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于10日前在线路站牌上公告

法律责任:甩客将被最高罚3万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线路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临时歇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

【新法重点】

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和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停车场设施用地可划拨    
  针对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地铁无应急预案最高罚10万    
  针对轨道交通,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安全建设和运营,征求意见稿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

其他链接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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