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要案:晋江仿真枪鉴定民告官案
【案件概况】
黄河,54岁,系上诉人陈美妙的丈夫,智高玩具公司总经理。夫妻俩共集资300万元创办了塑料玩具厂,原料来源于收购废旧塑料经二次发泡,属于环保型和循环经济型企业。2004年初,菲律宾某公司与智高玩具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并提供了玩具枪样品,加工后全部用于出口。同年10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安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智高玩具公司正在生产大批塑料枪支。民警迅速出击,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6种不同类型的塑料枪支14万支,半成品1万余支以及零配件材料8780公斤。翌日,晋江市公安局立即从扣押的黄河M2000等6种型号的塑料枪支中抽样,送泉州市公安局进行鉴定。晋江市公安局委托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均为仿真枪。
  2005年7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作出对陈美妙“行政拘留15天,处罚30万元,没收扣押的仿真枪支及零配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陈美妙不服向泉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泉州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要求晋江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6年2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维持了晋江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的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陈美妙不服,向晋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晋江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5日,晋江法院判决晋江市公安局胜诉。陈美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 
【争议焦点】
◆仿真枪的概念 究竟何为仿真枪
--原告:根据公安部2001年90号文件《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被告: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标准不严,难以界定。按此规定,仿真枪只有“外型”和“颜色”两个标准,两条都具备了,就有仿真枪的嫌疑。但如此定性失之偏颇。一定的杀伤力也应该成为仿真枪的重要标准。
◆仿真枪的鉴定
--规定:在2001年8月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枪支因其特殊性,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而不可能交由社会鉴定机构来操作。在“鉴定程序”一项中规定“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仿真枪也被纳入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范围。 
--被告:鉴定人必须有国家承认的资格,否则其出具的鉴定结果无效。江市公安局从未提供鉴定人、复核人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材料。鉴定人谢某、康某的《鉴定资格证书》,是在超过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限向法院提交的,而且他们两人的证书没有年检,均超过了有效期限,鉴定人汤某始终未提交《鉴定资格证书》。
【案后思考】
生产、销售仿真枪,违反了枪支管理法,一旦使其流入社会,势必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理当严肃查处。黄河的民告官案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但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仿真枪的鉴定标准、鉴定机制等的确存在需要规范、完善之处,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有法律专家认为,仿真枪毕竟不是真枪,它只能用来“吓唬”人,有的人会被吓住,有时候也不起作用。查处相关案件,不一定悉数没收、销毁了之。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出通知,允许“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出售”或组织出口。同时,尽早出台一部专门的仿真枪管理条例,对仿真枪的概念、鉴定、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仿真枪流向社会,落入坏人之手,也使得玩具枪不至于被当成仿真枪对待,避免仿真枪鉴定方面的诸多“乱象”。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其他链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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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54岁,系上诉人陈美妙的丈夫,智高玩具公司总经理。夫妻俩共集资300万元创办了塑料玩具厂,原料来源于收购废旧塑料经二次发泡,属于环保型和循环经济型企业。2004年初,菲律宾某公司与智高玩具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并提供了玩具枪样品,加工后全部用于出口。同年10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安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智高玩具公司正在生产大批塑料枪支。民警迅速出击,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6种不同类型的塑料枪支14万支,半成品1万余支以及零配件材料8780公斤。翌日,晋江市公安局立即从扣押的黄河M2000等6种型号的塑料枪支中抽样,送泉州市公安局进行鉴定。晋江市公安局委托福建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均为仿真枪。
  2005年7月25日,晋江市公安局作出对陈美妙“行政拘留15天,处罚30万元,没收扣押的仿真枪支及零配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陈美妙不服向泉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泉州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部分违法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要求晋江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6年2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维持了晋江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的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陈美妙不服,向晋江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晋江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5日,晋江法院判决晋江市公安局胜诉。陈美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法院。 
【争议焦点】
◆仿真枪的概念 究竟何为仿真枪
--原告:根据公安部2001年90号文件《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被告: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标准不严,难以界定。按此规定,仿真枪只有“外型”和“颜色”两个标准,两条都具备了,就有仿真枪的嫌疑。但如此定性失之偏颇。一定的杀伤力也应该成为仿真枪的重要标准。
◆仿真枪的鉴定
--规定:在2001年8月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有明确规定:枪支因其特殊性,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而不可能交由社会鉴定机构来操作。在“鉴定程序”一项中规定“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仿真枪也被纳入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范围。 
--被告:鉴定人必须有国家承认的资格,否则其出具的鉴定结果无效。江市公安局从未提供鉴定人、复核人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材料。鉴定人谢某、康某的《鉴定资格证书》,是在超过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限向法院提交的,而且他们两人的证书没有年检,均超过了有效期限,鉴定人汤某始终未提交《鉴定资格证书》。
【案后思考】
生产、销售仿真枪,违反了枪支管理法,一旦使其流入社会,势必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理当严肃查处。黄河的民告官案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但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仿真枪的鉴定标准、鉴定机制等的确存在需要规范、完善之处,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有法律专家认为,仿真枪毕竟不是真枪,它只能用来“吓唬”人,有的人会被吓住,有时候也不起作用。查处相关案件,不一定悉数没收、销毁了之。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出通知,允许“用鲜艳的颜色涂染加工后出售”或组织出口。同时,尽早出台一部专门的仿真枪管理条例,对仿真枪的概念、鉴定、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仿真枪流向社会,落入坏人之手,也使得玩具枪不至于被当成仿真枪对待,避免仿真枪鉴定方面的诸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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