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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解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3月21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国务院6日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原则】

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

【新法重点】

◆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其他链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其他链接法制办、卫生部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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