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要案:公安局强制收取治安联防费案
【案件始末】
【起因】  赖先生的母亲居住在广州越秀区水荫路,2005年12月10日,黄花岗派出所向其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共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上面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 
【质疑】  “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应该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治安联防费仅仅是省物价局规定的。”赖先生指出,根据省政府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治安联防组织的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而不是现在收费的公安机关。所以,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诉讼】  2006年3月8日,他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06年5月10日,一审判决认为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收费行为并无不当。2006年5月16日,赖先生再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2006年12月18日,赖先生向市中院申请再审。2007年1月15日,市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各方观点】
物价局:治安联防费是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并被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以是合法收费。
政协委员:治安联防费的问题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既然是行政收费就必然要有依据,不能随意冠以政府的名义收取。“超出收费许可的,要报请省人大批准”。  
【背景资料】
广东省物价局发言人对治安联防费的回复
治安联防费是省政府统一批准的收费项目,但具体的收费标准是由各个市政府制定。广东省对外来工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问题有三大原则性规定:首先是外来人口必须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才需要缴纳;其次,只有对当地的居民也开征这项收费,才能对外来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即不能专门针对外来工收取;最后,每月收费不能超过2.5元,全年不能超过30元。 
其他链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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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赖先生的母亲居住在广州越秀区水荫路,2005年12月10日,黄花岗派出所向其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共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上面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 
【质疑】  “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应该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治安联防费仅仅是省物价局规定的。”赖先生指出,根据省政府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治安联防组织的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而不是现在收费的公安机关。所以,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诉讼】  2006年3月8日,他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06年5月10日,一审判决认为越秀区公安分局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收费行为并无不当。2006年5月16日,赖先生再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2006年12月18日,赖先生向市中院申请再审。2007年1月15日,市中院作出了《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各方观点】
物价局:治安联防费是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批准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并被列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以是合法收费。
政协委员:治安联防费的问题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既然是行政收费就必然要有依据,不能随意冠以政府的名义收取。“超出收费许可的,要报请省人大批准”。  
【背景资料】
广东省物价局发言人对治安联防费的回复
治安联防费是省政府统一批准的收费项目,但具体的收费标准是由各个市政府制定。广东省对外来工收取治安联防费的问题有三大原则性规定:首先是外来人口必须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才需要缴纳;其次,只有对当地的居民也开征这项收费,才能对外来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即不能专门针对外来工收取;最后,每月收费不能超过2.5元,全年不能超过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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