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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时评:贺卫方:谈所谓的钉子户事件
    任何社会的演进,包括国家法制建成的过程中间,都会跟某些引发关注的、带有某种极端性的事例有关系。平常有些事情不会引发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因为它太平常了,属于常态性的事件。但是我们眼前的这个事件,我最初看到那个照片以后,心中的感受可以用“震撼”这样的词汇形容。真的是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周围都已经挖出一个大坑,一个房子成为孤岛,这个画面相当有震撼力。

    开发商能把周边的土地挖成那个样子,表明了他有非常强势的地位。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已经侵犯了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比方说相邻权,户主已经无法依照平常的生活方式去生活,比如说不能出自己的家门,实际上已经构成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了。但是,他毕竟没有直截了当地把房子推倒,而是认认真真地挖成这么一个孤岛,这个其实说明了法律上的问题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并不是说开发商很强势就可以对公民的权利为所欲为。这两位房主,他们自己还是自信自己背后有一种力量让他们能够坚持住。

    就事论事,在本案中,拆迁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实际上是这些案例的一个关键词——在这个案例来讲其实是再清晰不过,事实上开发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他们似乎也拿到了某种意义的尚方宝剑,否则他们不敢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去进行这样的开发。似乎大家背后都有某种依托,当然,如果说被挖的那一家依托很强大的话,也不至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实,从整体的对比来说的话,我们知道谁是弱势群体还是非常清楚的。现在也是对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的一个考验了。我之所以说比较失望,其实是对法院是比较失望,因为法院在挖到这种程度的时候还开一个听证会,让双方都去发表所谓自己的看法。如果这个听证会不是走过场,而是一种决策方式,那么听证的结果一定会存在两种可能。但是,在目前的情形下,是不是会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呢,就是说被拆迁的人的权利会得到一种保护,开发商挖地的行为完全是错误的,是不是还要把挖去的土地给填平,把房子恢复原状呢?这可能吗?

   开发商没有道理的地方就在于,既然你说人家原来的房子不值那么多钱,那你干嘛一定要拆人家的房?因为人家原来那个房子所占据的地面有价值呗,你不会明知道赔本还会去做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对于吴苹他们这样的要求来说,并不是一个很过分的要求,这完全是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非常合情合理的交涉。

    很多人寄希望于《物权法》,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以后判决就会大不相同,但《物权法》其实也非常的麻烦,也很难说它就能解决多少问题。其实如果说法律的话,我们国家的法律里头规定的好东西太多了,比方说《宪法》里头我们有言论出版自由,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各方面法律都天花乱坠。实际上,如果社会实际的力量对比,或者权力结构没有达到使得法律必须被政府官员或者强势群体所遵守的话,那么单纯的法律只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具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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