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快讯:学者、律师“重庆拆迁案”主题沙龙综述
【沙龙简况】
    针对在《物权法》刚刚颁布之际引起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各不同专业背景的杨立新教授等著名学者,和长期从事拆迁等相关法律实务的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继军先生等著名资深律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从《物权法》透视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兼论《物权法》的实施问题” 的学者、律师主题沙龙。
   沙龙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切入,围绕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公权力机关在征收拆迁纠纷中的角色问题、个人权利行使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嘉宾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不同意见,由表及里,研讨了涉及拆迁热点问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对“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的初步印象
    从民诉法的视角来看,认为这是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个很难向汪洋大海推动的像颐和园石船一样的难题。在这里执行机制基本上处在瘫痪的状态,公权力处在一个疲软的状态。国家行政机关先是做了许可,经过了拆迁,经过了大量的行政程序,开发商也是带着崇高的目的,一定意义上它的目的并不卑微,至少是为了城市建设。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对“公共利益”必须作严格的限定解释。因为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次数太多了,开发商喜欢这块地,就找规划部门改规划,让规划部门下一个拆迁通知,这个地就是我的了。公共利益的界定理论上不难下定义,但是应该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既然是个人所有的房子,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要认定公共利益,不能不尊重所有人的话语权。而这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有缺憾。重庆这个案件只是在不合理的制度下出了几千万、几百万个案中的一个个案而已。
◆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
   行政机关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如何界定至关重。现在大多数的拆迁行为,不管是政府作为主体在开发建设,修路、架桥还是开发商进行的城市建设,总体来讲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我们认为政府应该介入的晚一些,应该把强化更多的服务职能、调节职能,不能动辄启动行政强制程序来进行强制拆迁。
◆程序法对《物权法》实施的制度保障问题
   《物权法》上一个民法的实体法,民法的实体法当中已经解决的公共利益和拆迁问题,相应的应该有民事程序来保障,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要修改这样的程序。一个拆迁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这是不对的。民事诉讼法必须要做出相应的程序,要不然民诉法就是根本没有用的民诉法。通常是这样,要先把实体制度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否则《物权法》的规定的第42条根本就是一个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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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在《物权法》刚刚颁布之际引起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各不同专业背景的杨立新教授等著名学者,和长期从事拆迁等相关法律实务的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继军先生等著名资深律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办了主题为“从《物权法》透视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兼论《物权法》的实施问题” 的学者、律师主题沙龙。
   沙龙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切入,围绕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公权力机关在征收拆迁纠纷中的角色问题、个人权利行使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嘉宾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不同意见,由表及里,研讨了涉及拆迁热点问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大量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对“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的初步印象
    从民诉法的视角来看,认为这是一个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个很难向汪洋大海推动的像颐和园石船一样的难题。在这里执行机制基本上处在瘫痪的状态,公权力处在一个疲软的状态。国家行政机关先是做了许可,经过了拆迁,经过了大量的行政程序,开发商也是带着崇高的目的,一定意义上它的目的并不卑微,至少是为了城市建设。
◆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对“公共利益”必须作严格的限定解释。因为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次数太多了,开发商喜欢这块地,就找规划部门改规划,让规划部门下一个拆迁通知,这个地就是我的了。公共利益的界定理论上不难下定义,但是应该引入程序正义的理念。既然是个人所有的房子,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要认定公共利益,不能不尊重所有人的话语权。而这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有缺憾。重庆这个案件只是在不合理的制度下出了几千万、几百万个案中的一个个案而已。
◆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
   行政机关在拆迁活动中的角色如何界定至关重。现在大多数的拆迁行为,不管是政府作为主体在开发建设,修路、架桥还是开发商进行的城市建设,总体来讲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我们认为政府应该介入的晚一些,应该把强化更多的服务职能、调节职能,不能动辄启动行政强制程序来进行强制拆迁。
◆程序法对《物权法》实施的制度保障问题
   《物权法》上一个民法的实体法,民法的实体法当中已经解决的公共利益和拆迁问题,相应的应该有民事程序来保障,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必须要修改这样的程序。一个拆迁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这是不对的。民事诉讼法必须要做出相应的程序,要不然民诉法就是根本没有用的民诉法。通常是这样,要先把实体制度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完善相应的程序制度,否则《物权法》的规定的第42条根本就是一个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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