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再生资源回收办法》发布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商务部
【批准日期】:2006年05月17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商务部日前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二十九条。
【新法重点】
--主要解决问题
◆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
◆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
◆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
◆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明确定义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明确程序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且如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其他链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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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商务部
【批准日期】:2006年05月17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商务部日前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二十九条。
【新法重点】
--主要解决问题
◆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
◆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
◆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
◆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明确定义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明确程序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且如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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