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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重庆钉子户事件面面观
【案件始末】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 

    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3月21日,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吴苹参加了协商。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表示愿意协商。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并表示拒绝继续接触。吴苹要求面见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4月2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当日19时拆除施工开始,至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

【思考评论】

从重庆拆迁纠纷和解看物权制度

   4月2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杨家坪拆迁纠纷终以双方和解顺利解决。这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以及房主三年拒不搬迁的坚持、开发商难能可贵的耐心、众多群众倾注热情的关注,无不从一个角度呈现了刚通过的《物权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私人物产的价值观念其实早在人们心中根植。>>>全文

法律才是化解拆迁纠纷的钥匙

   回顾整个事件,当地基层法院作出强制拆除的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户主不同意法院的拆除规定,依据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无法律依据;最终开发商与户主达成和解协议,仍然是在我国法律的框架下,按照民事调解的原则进行的。从这件事的开始到最终解决,法律无声而又坚定地成为了利益相关各方遵守的基本准则和最高的裁判者。>>>全文

政府克制处理模式或成范本

    整体来说,重庆钉子户事件从一开始到最后,政府的处理模式可说分“三步走”。 

    第一步,让舆论及民众参与事件讨论,地方政府出招说明,形成一种意见比较效应。第二步,在民意达到一定宣泄程度及事件延展效应达成后,地方政府开始使出最终手段,以便为最后解决问题做准备。 第三步,在没有传媒“每日一报”压力后,政府释出愿意妥协的呼声,自然也做好部分让步的准备,有点类似“引君入瓮”招数。

    地方政府在执行拆迁过程,更学会了“迂回”策略,开始懂得控制及引导传媒,这都不是过去动不动就强制拆迁及逮人可以相比拟的,自然亦是进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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