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新闻短评:卡拉OK版权费纷争考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
【新闻事件】

    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1号公告,为卡拉OK音乐电视和音乐作品圈定收费上限,并指定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职权,对卡拉OK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 去年底和今年初,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发布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作为音像及音乐权利人的代表,向卡拉OK经营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收费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目前北京、广州、上海等城市尚没有在版权费收取上有实质进展,纷争仍在继续。近日,广州娱乐业协会又称若被强收KTV版权费将上诉。>>>详细

【新闻短评】

    对于K歌族而言,卡拉OK仅仅只是一项娱乐而已。不能回避的是,卡拉OK版权费纷争,正在考验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政府行政的协调能力,它涉及音像著作权权利人、权利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昆明是中国首个将KTV版权收费变成现实的城市,也是将这一行为持续推动的一个起点站。在整个收费趋势与一些“抵制声音”的搏弈中,KTV业主及经营者真正考虑的并不是消费者们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居多,免费的午餐享用了多年,突然间这个午餐要支付费用才能得到的时候,不少KTV经营者自然很难让自己的内心平静下来,在尊重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和尊重自己的利益之间,他们究竟忽略了什么? 

    但无论怎样去叫嚣,KTV版权收费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毕竟在整个大环境中,尊重知识产权的呼声已经以前所未有的响亮在传播着。 

   在政府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下,面向市场的卡拉OK行业版权许可及版权收费工作正式展开。然而权利人与使用者在版权使用费的问题上,因实际利益发生了冲突。 

    版权在法律上讲,是属于私权范畴,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宗旨是无可厚非的,而政府则需要做到平衡整个社会的相互关系。 

其他链接新版权费标准下卡拉能否永远OK
其他链接解决版权费争议根本在于依法服人
其他链接广州娱乐业协会称若被强收KTV版权费将上诉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16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版权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行政协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7 queries, 108 - Cache, 5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