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城管“没收”式执法受挑战
【社会背景】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进入城市化快速扩张的阶段。各类人员纷纷涌入城市,小摊、小贩剧增,“杂、乱、脏”问题开始凸显,这就对长期“重建设、轻管理”的城市发展模式提出了挑战,城市管理的需求骤增,中国的城管队伍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势而生”。 
    然而,集中执法也集中了矛盾。直接面对群众的城管综合执法,由于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队伍素质、法律法规、职能划分还不能尽如人意,出现了不和谐的杂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城管执法人员粗暴对待群众的事件,近些年来屡屡见诸全国各大媒体。诸如:石家庄一辆城管执法车将一名孕妇拖了100米左右,导致孕妇不省人事;山东省高青县城管执法队员将多人严重打伤;
    与此同时,城管遭遇暴力抗法而受到伤害的事件,也是此起彼伏。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在执法过程中被抗法者崔英杰刺伤身亡。>>>详细
    不少专家表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激化出于“利益自保”。小贩以小摊谋生,城管则靠管理小贩“吃饭”。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城管绩效”直接影响到城管的“饭碗”能否端稳。因此,面对生存,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难免产生过激的情绪。毋庸讳言,在城管综合执法尚处在试点阶段,改革的不深入和体制遗留的弊病,使得“综合执法”这个新生事物面临了诸多窘境。 
【政策调整】
上海: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
   上海市将在今年“五一”前出台《城市设摊导则》,允许多年来一直受到城管取缔的部分街头游动摊点,在办理完简约的手续后合法经营。倘若此项市容管理之善政真如市容环卫局所言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细
物权法出台 城管没收式执法受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如果没有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机关和个人是不能够随意地去没收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是他们其他的私人财产。” >>>详细
【更多期待】
◆部门间配合:
    城管机关在行使处罚等职能时可以对先期的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先期行为的不足之处,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 
◆制定专门法规:
    没有专门法规是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据悉,目前城管执法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数十种,执法依据多、内容杂、操作难,“借法执法”成为了城管依法办事的唯一途径。表面上看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少,但是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之初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另外,不少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弹性”太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其他链接:北京城管副队长遇暴力抗法殉职 凶手落网
其他链接:无一部独立法规 城管何时能走出“借法执法”窘境
其他链接:上海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 市民同意即可摆卖
其他链接:专家称物权法出台将使城管没收式执法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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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地进入城市化快速扩张的阶段。各类人员纷纷涌入城市,小摊、小贩剧增,“杂、乱、脏”问题开始凸显,这就对长期“重建设、轻管理”的城市发展模式提出了挑战,城市管理的需求骤增,中国的城管队伍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势而生”。 
    然而,集中执法也集中了矛盾。直接面对群众的城管综合执法,由于改革尚处于试点阶段,队伍素质、法律法规、职能划分还不能尽如人意,出现了不和谐的杂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城管执法人员粗暴对待群众的事件,近些年来屡屡见诸全国各大媒体。诸如:石家庄一辆城管执法车将一名孕妇拖了100米左右,导致孕妇不省人事;山东省高青县城管执法队员将多人严重打伤;
    与此同时,城管遭遇暴力抗法而受到伤害的事件,也是此起彼伏。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在执法过程中被抗法者崔英杰刺伤身亡。>>>详细
    不少专家表示,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激化出于“利益自保”。小贩以小摊谋生,城管则靠管理小贩“吃饭”。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城管绩效”直接影响到城管的“饭碗”能否端稳。因此,面对生存,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难免产生过激的情绪。毋庸讳言,在城管综合执法尚处在试点阶段,改革的不深入和体制遗留的弊病,使得“综合执法”这个新生事物面临了诸多窘境。 
【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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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机关在行使处罚等职能时可以对先期的行政行为进行评价,及时发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先期行为的不足之处,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 
◆制定专门法规:
    没有专门法规是困扰城管执法的最大问题。据悉,目前城管执法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数十种,执法依据多、内容杂、操作难,“借法执法”成为了城管依法办事的唯一途径。表面上看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少,但是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之初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另外,不少法律法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弹性”太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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