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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昆明二手房交易强制公证案
    云南云辉律师事务所蒋天盛、符江、岳茂飞、王虹升4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认为此举违反《公证法》中“公证自愿”的原则,涉嫌“强迫消费”。这一事件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

◆从1999年起,昆明市房管局要求所有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先行办理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房管局就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给二手房购买人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在制定《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时,昆明市房管局曾经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的条款写进去,但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时认为,这一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把这一条款拿下了。但昆明市房管局至今依然继续要求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

【各方观点】

◆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不办理公证,就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加重了业主的购房负担,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寸东:
    除房产继承、为分房产设立遗嘱、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才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其他情况下,买卖双方“自愿”选择。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行政立法处处长李永华表示:
    昆明市房管局的这个规定,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部门回应】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张天昶:

   目前,房管局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二手房交易时执行“强制公证”的行为,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任何“领导”都没有权利要求实施“强制公证”。出现这样的事件,主要责任人应该由局长承担,目前房管局已经责令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在房屋交易买卖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相信类似的事件不会再发生。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属于赠予房产或继承房产的二手房交易行为。除此以外,其他房屋的买卖、交易行为,均应该坚持自愿公证的原则,任何“领导”都没有权力要求实施“强制公证”。>>>详细

【案件反思】

   包括房管局在内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均属公共权力,即由公众通过法定程序将权力授予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行使权力只能用于服务公众,而绝不能用于谋求个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否则即是对公共权力性质的背离。而像昆明市房管局这样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强制公证,显然具有利用公共权力设租,以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性质,因而必须得到及时制止并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防范类似损害民众利益的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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