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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评:清晰的判决胜过抽象的司法建议
【新闻事件】

    北京朝阳区法院向6家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不过,有关部门对待司法建议的态度,却不容乐观。其中三家没理睬,两家经过“督促”才回复,还有一家则为自己辩解。>>>新闻全文

【新闻评论】

  依据法治的基本原则,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不能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反过来,法院却可以干预行政活动。不过,法院的这种“干预”是以特别的方式进行的,即审理案件。

  法官确实可以干预行政活动,可以禁止政府做某些事情,可以提醒政府注意哪些事情,但法官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通过法律赋予的合法渠道,即通过一般民事诉讼、尤其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这也是另一种形态的“司法建议”,尽管它不具有目前法院所制作的司法建议的形式。在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总统向最高法院法官征求意见而法官明智地拒绝表达意见的故事。

  现在之所以法院提出抽象的司法建议,可能是对未能有效地利用案件判决表达法律意见的一种补偿。凡是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事项,通常是法院经常接到个人或企业的某类诉讼,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在这些被起诉的行政活动中存在某些不合理的行为,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不够健全。但有些法官觉得,不适宜于将这些东西直接写入判决书。于是,就在法庭判决之后,又对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此作为一种补偿。

  但这并不是一种恰当的补偿方式。法官本应用勇于承担起法律守护者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给予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正义。在私人与行政机关的诉讼中,理应对行政活动及其法律依据从严进行审查。给予当事人以正义的过程,其实也是向行政机关及立法机构表达法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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