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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律师申请商标被拒状告商标局案
【案情概况】

    原告王明供职于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是一位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2007年3月9日王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本想为网站www.lawtop.com.cn申请“法律巅峰”的商标,但被告知,现在不受理单纯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注册,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批准其他从事经营活动自然人,单纯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为此,王明于3月21日以申请商标不被受理为由,将商标局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观点】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需要,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而今,商标局的这一规定是对商标法的错误理解,又回复到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的水平。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有将“商标抢注权”授予特定人群的嫌疑,因为进行商标抢注的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很多企业。现在《注意事项》将大部分自然人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但对企业却没有任何限制。该规定事实上是将商标抢注的特权授予了企业组织。

【多方意见】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廖俊铭

◆商标局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其实,此《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

◆目前,在商标注册中出现的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商标法有漏洞,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侧面反映出国人的商标意识愈来愈强,法律意识愈来愈高。另外,近年来媒体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事件的报道中,引用的不少片面观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作用。同时,法律法规对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非法转让缺少惩罚性处罚的相应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恶意行为。

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余长江

◆《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商标局前景堪忧。

【法院反映】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商标局提出过注册商标申请为由,未予立案。

其他链接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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