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惩治经济犯该不该废除死刑
【缘起】
检察官: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将刑期提高到30年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正是这种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这项国际惯例的产生,因此,我们国家也应当顺应潮流,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详细
    经济犯罪存在死刑,是犯罪份子外逃主要原因。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携款外逃,有些犯罪人特意逃往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逃避严厉处罚;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犯罪存在死刑,使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在案发前就图谋逃往国外,造成了大量资金外逃。>>>详细
【争论】
正方:
◆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 是为了更好的追逃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等于仅仅废除针对贪官的死刑>>>详细
反方: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应有必要的社会公正基础
◆现阶段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弊大于利>>>详细
【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对于其它的非暴力犯罪,则可考虑逐步予以废除。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 我国的《新刑法》其实也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制定了对象限制、适用程序限制、执行限制等多种死刑判决的框架,就是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慎用大刑。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国际司法的发展方向,但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达不到废除死刑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其林:经济犯罪原因极其复杂,制度建设更为重要,在我国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时候,利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适当遏制犯罪是必要的。
【分析】
    死刑存废的争论在我国现阶段更多地表现为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是取消还是保留(甚至是扩张)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突出。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考察是解决争论的必要路径。
其他链接:从中法引渡条约看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其他链接:废除经济罪犯的死刑无异于纵容犯罪
其他链接: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提升社会宽容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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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将刑期提高到30年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正是这种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这项国际惯例的产生,因此,我们国家也应当顺应潮流,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
    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详细
    经济犯罪存在死刑,是犯罪份子外逃主要原因。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携款外逃,有些犯罪人特意逃往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逃避严厉处罚;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犯罪存在死刑,使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在案发前就图谋逃往国外,造成了大量资金外逃。>>>详细
【争论】
正方:
◆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 是为了更好的追逃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等于仅仅废除针对贪官的死刑>>>详细
反方: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应有必要的社会公正基础
◆现阶段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弊大于利>>>详细
【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对于其它的非暴力犯罪,则可考虑逐步予以废除。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 我国的《新刑法》其实也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制定了对象限制、适用程序限制、执行限制等多种死刑判决的框架,就是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慎用大刑。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废除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以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国际司法的发展方向,但以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还达不到废除死刑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符其林:经济犯罪原因极其复杂,制度建设更为重要,在我国制度建设不完善的时候,利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适当遏制犯罪是必要的。
【分析】
    死刑存废的争论在我国现阶段更多地表现为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是取消还是保留(甚至是扩张)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突出。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具有不同的特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考察是解决争论的必要路径。
其他链接:从中法引渡条约看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其他链接:废除经济罪犯的死刑无异于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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