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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反腐败也需要“洋为中用”
【反腐新政】

◆纳税申报

    从今年开始,以后每年第一季度,不少人的生活中将增添一项新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6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必须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自行申报。这项新规定不仅能促进社会公平,对反腐倡廉也有积极意义。>>>详细

--国外做法:从瑞典、芬兰等清廉度比较高的国家来看,纳税申报只是公职人员收入申报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渠道,公职人员的收入申报主要是向人事部门和防治腐败专业机构申报。

--反腐意义:从一些国家的有益经验看,纳税申报是发现公职人员不正常收入的一个渠道,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成功举措。当前在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群中,可能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三资企业”白领会占据多数,但其中也有国企高管、高收入垄断行业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搞工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的高级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所以,对这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进行监控,对发现和预防腐败是有益的。

◆政务公开

    我国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在近年来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的基础上,今年1月1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这次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详细

--国外做法:国际上一条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方便民众监督政府和官员。

--反腐意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用法制保障管理,是反腐的重大举措。

◆反腐机构

    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各缔约国应“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实施有关的预防腐败政策,并对这些政策进行协调和监督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加快健全我国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详细

--国际做法: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2003年10月1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最终确定和核准了《公约》草案。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反腐意义:成立国家级的预防腐败工作机构,不但预示着我国将对反腐工作机构实行一次调整,也说明我们在解决反腐败这一世界性的难题过程中,已具有比较成熟的策略和应对措施:即将我们的反腐工作重点“从注重事后惩治向注重事先预防为主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在反腐败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堵住腐败的源头。

其他链接中国明确个税自行申报 年收入12万须报11项收入
其他链接国务院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其他链接中国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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