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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短评:物权法未放开住改商
【新闻事件】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出台。其中的“民宅禁商”规定,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详细

【新闻短评】

   《物权法》对“住宅商用”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精神,首先应当适用这一专门规定。该法在之后的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门规定实际明确了“住宅商用”的两个具体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任选其一的,而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对照分析起来,“住宅禁商”条款与《物权法》的抵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宅禁商”的一刀切禁止与《物权法》的“有条件禁止”是不一致的,二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次太低,不符合《物权法》规定。因此,北京市政府不在规章中规定“住宅禁商”条款,是非常明智的。“住宅商用”是我国城市管理中的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除了北京外,还有不少城市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住宅禁商”。《物权法》的制定和即将正式实施,要求城市政府和相关立法部门重新审视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以防止下位法抵触《物权法》。

其他链接北京市租房管理办法将删除“民宅禁商”条文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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