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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青龙湖镇政府违法批地案
【案情介绍】

    1998年,牛金鹏与房山区青龙湖镇马家沟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山100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费总计35000元。

    2003年2月,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未经牛金鹏的同意在其地中圈了10多亩地,建起一座有着17间房子的大院落,并挂上“铁道部房山义务植树基地”的牌子。

    后经调查牛金棚得知,该建筑是由青龙湖镇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的1700平方米山坡地,由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投资480万建设义务植树设施和管理用房。房山区绿化办公室、铁道部机关绿化办公室、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府三方在2002年12月25日的联合会议上达成了该协议。牛金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将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告到了法院,后又将青龙湖镇政府违法批地一事投诉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详细

【案件进程】

◆2003年,马家沟村经联社将牛金鹏诉上法庭,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牛金鹏拒绝解约。经房山区法院和市一中院的审理,牛金鹏胜诉,合同继续生效。

◆随后,牛金鹏将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侵占其承包的土地一事诉至法院。房山区法院和市一中院均认为,铁道部机关服务中心建房的行为系经过房山区绿化办及青龙湖镇政府决定,并经过土地所有人马家沟经联社同意实施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2006年,牛金鹏又将青龙湖镇政府违法批地一事投诉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该局经实地调查后,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回复,确认牛金鹏土地上的这处房屋系违法批地,于11月10日向镇政府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但是至今,这片建筑仍完好无损。牛金鹏等待着法院判决。

【案件反思】

●对长期不变的农业承包合同,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现行政策及规定的概括和总结,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严格依照。据此,镇政府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其他链接铁道部植树基地建进承包地 国土局认定违法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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