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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要案:重庆最牛钉子户强制拆迁案
【案件始末】

    3月20日,“钉子户”成孤岛的新闻图片,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 22日又是重庆市九龙坡法院裁定“强拆”的最后期限,杨武和妻子吴苹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详细内容

事件进程
◆2004年8月31日,当事的开发商贴出动迁公告,随后整个片区只剩下了吴苹一家,因为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
◆2007年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2007年3月22日,户主夫妇杨武吴苹表示坚决不搬。
◆2007年3月22日晚强拆仍未执行,法院将于23日上午专门对此事召开通报会,予以说明。

【各方观点】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周泽:
拆迁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河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楚帅领
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把该户房子周围挖空、停水断电,这种行为不合法,损害了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这个业主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物权法》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做了规定,对于开发商这种商业目的的拆迁还未作规定,但明确了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今后制定类似拆迁问题的法律制度,有积极的意义。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其他链接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其他链接重庆最牛钉子户搬回孤楼
其他链接法院裁定:“中国最牛钉子户”3天内自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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