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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因受贿罪被公诉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腐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被昆明中院例为一起“重大案件”而备加重视,审判长由该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副庭长付琼担任。

【案件资料】

    曾华生于1960年12月6日,大学文化、汉族,原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2006年11月2日因涉嫌受贿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06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担任局长的大约三年期间,曾华曾陆续17笔贿赂,折合人民币金额总计约200余万元。而行贿人,均是昆明和云南房地产市场内的知名企业,一共有17家这些企业的名字在法庭上被一一点到。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曾华的刑事责任。>>>详细

    作为曾华的辩护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杨清律师则认为:曾华受贿的罪名构成,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律师提出了几点理由,如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认为的一些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受贿金额,等等。

【最新动态】

    昨日,被告席上的曾华多数时候都低垂着头,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阶段,他还当庭进行了忏悔,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辩护意见:曾华收受了部分房产公司的财物,但并没有为其谋取非法利益,只是为其提供了一些政策咨询和指导性意见,这本来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这部分就构不成受贿罪的法律要件;在曾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他们尚未掌握到的犯罪事实,当时侦查人员只掌握了他几十万元的受贿事实,而曾华则多交代了100多万元的受贿事实;曾华在出国考察期间就已知道司法机关在调查他,但没有出逃,按期回国,而且一直认罪态度良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应视为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意见:驳斥辩护人的“部分未谋取非法利益”说,认为辩护人偷换了概念,法律规定只要收取钱财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即可认定为受贿;也驳了辩护人说的“提供咨询”说,认为这些房地产商看中的并非是曾华的意见,而是他手中的权力,他们不会平白无故地给曾华送钱,商人的本性是争取利益的最大化,而曾华则能帮助他们达到这一目标。公诉人也承认曾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否够得上自首情节,尚待研究。 

    审理结束后的下午16时30分,昆明中院特意举行了一个案情通报,该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暨新闻发言人蔡顺斌在简要介绍案情后,表示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将在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期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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