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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警方公布刑案重要物证征集线索引争议
【司法事件】

   2006年9月6日,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山星村,村民在村西水渠的草丛里发现了一具尸体。警方迅速介入,但两个月间毫无头绪。于是相关领导认为适当的时机,适当的场合,适当地公布部分案情和证据,以征集线索有利破案。

   2006年11月7日和8日,秀屿警方将这起案件的5个物证公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证据的同时,秀屿警方也公布了联系人黄国田的电话,并承诺对直接提供少女身份的人,奖励5000元。>>>事件详细

【司法争议】

    莆田市秀屿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寒认为,警方是经长时间的寻访,一直没有线索,才决定向社会征集线索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破案”。

    反对向社会公布案情和证据的人说,警方的一些调查取证都是秘密进行的,越少人知道越好,只有在案件大白以后才能让公众知晓;案件还没侦破,向社会公布这种手段恶劣的命案,会给市民造成恐慌和不安全感。同时,向社会公布部分案情和物证,大量的来电和来信使办案人员应接不暇,处理无价值的信息会花费他们的精力和时间,因此也会干扰案件的侦破工作。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有些案件细节不能公布。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很多刑事案件(包括命案),是依靠群众提供线索最终破获的。但警方公布案情时是有要求的,比如说,一起命案,一般只公布案发地点、死者大致特征等简要案情。对于请市民上QQ,和警官共聊案情,这种做法不值得推广,因为群众不是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最多是个无证据的设想。

    指挥侦破此案的黄国田认为,公布或不公布部分案情和某些物证,作案人都要隐藏,公布了案情扩大了警方的视野,可以搜集到外地的信息和线索,有了线索就有破案的希望。发动和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法宝。警方利用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案情,请群众协助破案是一种全新的办案方式,这种高科技手段覆盖面广,快捷、高效,有利于最大化地征集破案线索;另外媒体能因此增强公信力,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公众能及时知晓信息,提高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警方对刑事案件公布物证和部分案情的出发点是积极的,立意是好的,应当值得肯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做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第一,人命关天,人民警察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当作天大的事。如果破不了案,警察的压力自然很大,会觉得有愧于人民。办案民警能够积极想办法,通过尝试公布案情和证据的方法破案,而不是不作为,正说明他们是忠实于职业道德,忠实于人民赋予的职权的。

    第二,应该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思想。

    第三,这种做法也符合世界警务第四次革命的潮流。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核心是社区警务,其贯彻的理念就是:社会是产生犯罪的根源,抑制犯罪应该依靠人民。

    第四,人民警察除了要承担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职责外,更重要的使命是给公众以安全感。一些人质疑公布案情和证据会不会降低群众的安全感、降低警察的威信,对犯罪分子来说是打草惊蛇,这种观点表面上有一定道理,但深层次地分析是站不住脚的。

其他链接未破刑案公布物证是不是全新办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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