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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案:证券死刑第一案二审开庭
【案件进程】

    杨彦明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先后更名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虎坊桥证券营业部、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指使营业部财务人员从该营业部假借他人名义设立的账户内提取现金等手段将该营业部资金共计人民币6840余万元侵吞;2002年1月至4月间,杨彦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其担任总经理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用于股票交易的资金从其他营业部转回过程中,多次采取指使他人从中提取现金的手段,将人民币376万元侵吞。

    2000年8月至12月期间,杨彦明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所在证券营业部资金2480万元挪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佳杰堂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购房等经营使用,案发前尚有人民币1270万元没有退还。另外,杨彦明还被指控将其所在的营业部资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个人进行期货交易。案发后该款已退还。

检方观点:被告人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且不归还,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由于杨彦明拒不交待赃款去向,致使七千多万元(人民币,下同)赃款至今下落不明。

【最新进展】

   2007年3月13日,在北京高院的法庭二审开庭上,杨彦明仍说不清这笔巨款的去向。控辩双方就此案是否应判死刑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而检方则将原来指控的贪污数额从6840万元缩减到6100万余元。

  在当前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大背景下,这起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尤为令人关注。在庭审举证时,出现了令人意外的一幕,检方主动将6840万元贪污数额“缩水”到6100万余元。原因是经过笔迹鉴定,11张取款单竟然不是章蓉填写,也就无法认定这些钱进了杨彦明的腰包。除了这11笔,检察官在法庭上又指出多笔被认定为贪污的款项与一审事实不符。

  对于这个死刑案件,检方显示出了相当的慎重,他们在二审中鉴定了经过章蓉认可的全部400多张取款凭条,并重新计算贪污数额,最终推翻了之前的认定。“我感谢检察官实事求是,令人钦佩。”一直默不作声的杨彦明也感到了意外。而杨彦明的辩护律师钱列阳立即抓住了这一点,在法庭上接连发难:“这完全说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们要求全部账目由专业人员重新审计。”

  “尽管一审认定数额不准,但我们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影响死刑的量刑。”最后辩论时,检察官直接提出了坚持死刑的量刑建议。这招致辩方的强烈反应:“在事实存有疑点的情况下,判处死刑不慎重。而且对于经济罪犯不适用死刑,是国际司法界所认同的,也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其他链接银河证券总经理杨彦明挪用公款在京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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