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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过时规定为何还在执行
【百姓呼声】

   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在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一条建议中说:依照铁道部28年前的法规,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一条人命赔偿300元。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这一现象实在难以让人理解。王翔委员的建议,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类“暂行”多年、早已时过境迁的法律法规应“提速”修改。

【真实案例】

   今年1月19日,青岛市一名三年级女童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女童的父母经争取只能获赔600元;此前不久,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铁路部门当时表示只能“救济”150元(后又补偿一万元)。其处理的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法界思考】

    依照28年前的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事情,既未体现对死者的尊重,更未维护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一条生命300元”的标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线。 

    事实上,这种时过境迁的“暂行规定”“暂行条例”仍屡见不鲜。目前仍在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由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等联合制定的;有的地方猪肉瘦肉精检测还在沿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为推进依法行政,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发出清理有关法规的文件,明确提出对已过时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然而,这些“暂行规定”为何未得到及时清理,至今仍在发挥法律效力? 

    究其原因,固然有立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不能简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推脱的借口,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人们希望看到,像铁道部此类28年前制定的“暂行规定”也应与时俱进,“提速”修改。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他链接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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