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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两高解释:改革矿山管理渎职"六宗罪"
【两高举措】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矿难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不但已经初步建立完成,并且正在进一步完善健全之中。”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说。据他透露,除此之外,《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也都在修订之中,尤其是《煤炭法》,还将就煤矿安全设专章加以规范。 

【基层反响】

   “这个司法解释太及时了,解决了我们基层法院办案中的许多问题。”吴铮的身份是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山西是煤炭大省,也是矿难事故多发地区,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吴铮经常要审理涉及矿难的刑事案件,但这些案件却往往让他感到很“挠头”。 

    “比如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认定标准上都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使不少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吴铮无奈地说。 

    司坡森副所长也认为,在2006年刑法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修订之前,《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犯罪的规定存在犯罪主体不够明确、范围过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犯罪量刑太轻等问题,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有机配套、衔接。而这些问题给司法人员办案带来了很多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此次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行为规定了‘六宗罪’,就是为了让他们工作更加‘小心’。”司坡森介绍,“现在,不少矿山安全事故都与基层直接行政责任人有关,主要反映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市场准入、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上。”  

【法界看法】

北京华龙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

     我国《刑法》中对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还是不够严厉。 “比如《刑法》第131-139条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据王宁介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如美国,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取消了死刑,但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法也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更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与此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就‘温柔”得多了。

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司坡森

    立法虽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必须保障立法的落实和实施,只有认真守法,严格执法、司法,才能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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