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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消费者知情权公益诉讼案
【案件概况】

   南京电大女教师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在苏宁购物中心购买由乐金公司生产的一瓶价格为170元的海皙蓝 O2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只标明限用期限到2007年11月27日,并未标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和正确使用方法。刘雪娟购买后开瓶使用,以化妆品的限用期限不能等同于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和苏宁购物中心未在该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和正确使用方法,致使其难以正确使用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购买的化妆品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外包装底部标明的限用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使用期限,因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对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故判决驳回原告刘雪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雪娟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雪娟购买的海皙蓝O2时光嫩肤液包装上标明的限用期限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的要求合理合法,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使用期限的标注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刘雪娟及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件思考】

    本案是一起主张知情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并代表群体消费者提出了一个涉及公众权益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我国现行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人、标的物均是特定的,法律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刘雪娟的此项诉讼请求已超出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群体消费者权利的诉讼问题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本案对该项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对于这种具有普遍性的消费者知情权案件,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只有那些具体的消费产品或接收服务的消费者,符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才能对涉及到自己知情权的利益提起诉讼,而不能对涉及公众的包括潜在消费者知情权的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结果是,在个别人提起的诉讼中,可能其本人知情权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其他受同一违法行为侵害人的以及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却未必能得到保护,特别是潜在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人民法院运用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事诉讼法机制已不能完全保护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尤其是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我们必须反思和检讨我国现有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立法方面的缺陷,并从现代诉讼政策的角度加以分析和研究消费者知情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其他链接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其他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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