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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安徽务工者状告苏州劳教委案
【案件实录】

    王小雷系谯城区龙扬镇农民,2003年应征入伍,退伍后于2006年2月应聘于苏州嘉铭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9月,王小雷的公司同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王小雷在受别人指使前去探看情况过程中,参与打人并砸坏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

    事后,苏州市劳教委认为王小雷的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遂对王小雷作出劳教一年的决定,并送至劳教场所执行。由于王小雷及其所在的公司均认为苏州市劳教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过重,该公司即出资在苏州为王小雷委托律师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而原告王小雷在苏州务工的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期限,因此,原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属于劳动教养的范畴。此外,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办理。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苏)劳决字(2006)107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相关案件】

安徽四名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告上海劳教委胜诉

    日前,寿县法院受理一起四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寿县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四原告农民工作出的(2006)沪劳委[审]字第59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四原告在羁押期间的赔偿金。 >>>详细

其他链接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其他链接安徽四名农民工不服劳动教养告上海劳教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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