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时评:黎建飞简评就业促进中的政府责任
   就业促进是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劳动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现代社会中几乎各国的经济政策都致力于解决就业问题。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各国政府的在就业促进中的责任包括:尽力降低社会的失业率,尽量达到充分就业;通过监督与干预,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扶助特殊社会群体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建立公共就业介绍体制,为社会成员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举措。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章的规定。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政府的就业促进责任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因为就业促进需要采取长期有效的、相对稳定的制度保障。在《就业促进法》中,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并将这一指标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监督与考核行政机关效能的重要指标。在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应当要求创造就业岗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标增长。
    政府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的积极就业政策,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财政和资金支持。我国目前已有的措施包括:税费减免,包括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给予不同税费减免照顾;信贷补贴政策,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由财政提供担保与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包括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即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应该强调的是,针对我国GDP增长与失业率同步上升的情况,政府应当加大相应的财政投入,把增加就业岗位摆到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就业促进法》应当以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为立法基础,充分考虑我国劳动力资源在相当长时期内过剩的国情,明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具体指标,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促进就业较快增长,让社会成员在就业中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其他链接:黎建飞
其他链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其他链接:田成平:制定就业促进法体现四条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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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政府促进就业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实现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举措。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章的规定。我国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政府的就业促进责任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因为就业促进需要采取长期有效的、相对稳定的制度保障。在《就业促进法》中,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相关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并将这一指标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监督与考核行政机关效能的重要指标。在经济指标增长的同时,应当要求创造就业岗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标增长。
    政府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的积极就业政策,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财政和资金支持。我国目前已有的措施包括:税费减免,包括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给予不同税费减免照顾;信贷补贴政策,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由财政提供担保与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包括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即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应该强调的是,针对我国GDP增长与失业率同步上升的情况,政府应当加大相应的财政投入,把增加就业岗位摆到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就业促进法》应当以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为立法基础,充分考虑我国劳动力资源在相当长时期内过剩的国情,明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具体指标,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促进就业较快增长,让社会成员在就业中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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