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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最高院负责人解读电脑量刑
【司法新探索】

    山东淄博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软件系统,只要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就可以“算”出应判刑期。我国刑法对刑期只有一个年度范围,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往往依据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在范围内自主调节容易导致量刑失衡现象,出现同案不同判后果。

    山东省高院一名法官说:最高法院在“二五”规划中指出,要建立量刑指导制度,而电脑量刑显然符合最高法院的精神,是一项超前的司法改革探索。>>>详细

【界内观点】

◆电脑量刑是赤裸的“技术至上论”

  电脑量刑很有点技术主宰人类的味道。人是十分复杂的,机器是效率的高手,但是无法对复杂性的司法案件本身作出什么独到的见解。这也就是为什么机器在象棋方面可以胜过人,可是在围棋上却始终不如人类的原因。司法公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官必须针对案件的复杂性体现出人的思考能力,他需要综合许多庭内庭外的因素给被告一个综合性的结论,法官的思维活动、感情因素必须参与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机器根本无法胜任这种工作。>>>全文

◆律师:可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常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现象。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 >>>全文

◆法官:规范量刑工作

   “电脑量刑后,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这个自由裁量权权限是6个月。根据量刑细则通过电脑计算出刑期后,法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将刑期上下浮动6个月,超过6个月的,要报审委会研究批准。以前法官判案凭经验,每个人的阅历不一样、水平有高低,甚至还容易受法官个人情绪的影响,判决结果能否服众,法官压力很大。现在实施规范化管理,法官自己心里也踏实多了。”

【高院解读】

媒体称为“电脑量刑”是不十分准确的,容易引起误解

    法官永远必须是量刑的主体,电脑只能是法官办案时借助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利用电脑来代替人脑进行量刑,而只是利用电脑强大的数据系统为量刑工作提供辅助性支持,为法官准确、公正地量刑提供帮助,促进量刑工作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比如,法官审理盗窃罪,那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是怎么规定的,过去的有关案例是如何判决的,这些有关盗窃罪的所有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和有关审判实践,全部在电脑里,这在法官量刑时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至于对某一具体被告人如何进行量刑,法官在看了所有的资料以后,还是由法官和合议庭进行裁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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