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就业
【调查】
    一项对北京、上海等国内10个大城市3424人的调查显示: 
    ★应聘中22.3%的女性因性别受到歧视;
★报考公务员时31.8%的女性因性别受到歧视;
★所签合同15.4%对是否结婚、生育有限制。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的比重达45%,已经高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到2010年要达到40%的目标。
据统计,2005年在计算机、通讯、金融、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国民经济6大行业中就业的女性达1645.1万人,比2003年增长了6.8%。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到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于这一连串对女性就业利好的消息,关注女性权益者在备感欣慰的同时,也表明了谨慎的态度:“妇女就业状况有所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全国妇联牵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至64岁人士的就业率,女性比男性低6.6%;女性再就业较男性困难,49.7%的女员工认为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员工高出18.9%。
记者在北京市街头作了随机调查,接受采访的20名女性中有一半表示,她们在就业过程中遇到过性别歧视。
【法制】
    自建国以来就在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女性就业权利充分实现。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模式:
保护性立法日趋完善。我国立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保护力度不断增强。200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在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就业市场上“性骚扰”问题的不断出现,还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前景】
我国目前虽然有部分官方机构对保障妇女权益负有一定职责,也有一些非官方机构在从事一些工作,但由于各部门职能分散,功能交叉,而非官方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所以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
林建军则认为,“明确性别歧视的概念”更为重要,“法律应当对构成歧视行为的要件加以明确的规定,不仅要禁止直接歧视行为,还应当禁止间接歧视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在实际招聘中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借口。对此,林建军认为,应对“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作出严格而科学的规定。
对于不久前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专家们都表示了乐观的态度,但他们认为,不能指望就业促进法能完全达到就业性别平等的目的,只能说,“尽可能地利用就业促进法解决就业和性别平等问题,是一个现实策略”。
其他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其他链接:"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启动 顾秀莲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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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对北京、上海等国内10个大城市3424人的调查显示: 
    ★应聘中22.3%的女性因性别受到歧视;
★报考公务员时31.8%的女性因性别受到歧视;
★所签合同15.4%对是否结婚、生育有限制。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的比重达45%,已经高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到2010年要达到40%的目标。
据统计,2005年在计算机、通讯、金融、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国民经济6大行业中就业的女性达1645.1万人,比2003年增长了6.8%。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到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于这一连串对女性就业利好的消息,关注女性权益者在备感欣慰的同时,也表明了谨慎的态度:“妇女就业状况有所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全国妇联牵头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至64岁人士的就业率,女性比男性低6.6%;女性再就业较男性困难,49.7%的女员工认为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员工高出18.9%。
记者在北京市街头作了随机调查,接受采访的20名女性中有一半表示,她们在就业过程中遇到过性别歧视。
【法制】
    自建国以来就在不断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女性就业权利充分实现。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模式:
保护性立法日趋完善。我国立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保护力度不断增强。200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在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就业市场上“性骚扰”问题的不断出现,还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前景】
我国目前虽然有部分官方机构对保障妇女权益负有一定职责,也有一些非官方机构在从事一些工作,但由于各部门职能分散,功能交叉,而非官方机构又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所以保障力度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
林建军则认为,“明确性别歧视的概念”更为重要,“法律应当对构成歧视行为的要件加以明确的规定,不仅要禁止直接歧视行为,还应当禁止间接歧视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在实际招聘中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借口。对此,林建军认为,应对“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作出严格而科学的规定。
对于不久前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专家们都表示了乐观的态度,但他们认为,不能指望就业促进法能完全达到就业性别平等的目的,只能说,“尽可能地利用就业促进法解决就业和性别平等问题,是一个现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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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其他链接:"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启动 顾秀莲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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