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简讯:最高法副院长:诉讼费还没到取消的阶段
【司法举措】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新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人们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也会引发一些新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最高法正在研究解决办法,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新办法的施行极有可能出现某些未曾预料的后果。记者了解到,为避免这些后果的出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具体措施是,将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另据了解,最高法还将在近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最新动态】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今天上午在与网友在线访谈时表示,诉讼费目前还没有到取消的阶段,但要减少诉讼费,而且减少的量比较大。
    “诉讼费目前还没有到取消的阶段,但是国务院已经有了新的规定,要减少诉讼费,而且减少的量比较大,我想这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他解释说,诉讼费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制裁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把整个诉讼费都取消了,事实上可能反过来,会主张侵权和违约行为。因为大家的判决,拿到手上后都有法院的判项,就是让败诉的一方,有的就是加害人一方、违约一方支付这笔诉讼费,这事实上,就是对侵权的一方和违约一方的一种制裁。原告这一方往往都是受侵害的一方和受到违约行为危害的一方,他们只是先垫付了诉讼费,而真正这笔费最后还是要算到被告,也就是很可能侵权方和违约方这一边。 
诉讼费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可能对诉讼的“爆炸性”增长起到一个抑制的作用。因为如果法院不设任何诉讼费的门槛,任何鸡毛蒜皮的事都到法院去打官司,那即使全国再增加一倍的法官也无法应付这么大的诉讼量。 
另外,对真正打不起官司,而又必须通过司法来解决矛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有专门的政策减、免、缓他们的诉讼费。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标准
其他链接:诉讼费下调 法院要闯四道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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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新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人们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也会引发一些新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最高法正在研究解决办法,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新办法的施行极有可能出现某些未曾预料的后果。记者了解到,为避免这些后果的出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
具体措施是,将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另据了解,最高法还将在近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最新动态】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今天上午在与网友在线访谈时表示,诉讼费目前还没有到取消的阶段,但要减少诉讼费,而且减少的量比较大。
    “诉讼费目前还没有到取消的阶段,但是国务院已经有了新的规定,要减少诉讼费,而且减少的量比较大,我想这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他解释说,诉讼费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制裁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把整个诉讼费都取消了,事实上可能反过来,会主张侵权和违约行为。因为大家的判决,拿到手上后都有法院的判项,就是让败诉的一方,有的就是加害人一方、违约一方支付这笔诉讼费,这事实上,就是对侵权的一方和违约一方的一种制裁。原告这一方往往都是受侵害的一方和受到违约行为危害的一方,他们只是先垫付了诉讼费,而真正这笔费最后还是要算到被告,也就是很可能侵权方和违约方这一边。 
诉讼费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可能对诉讼的“爆炸性”增长起到一个抑制的作用。因为如果法院不设任何诉讼费的门槛,任何鸡毛蒜皮的事都到法院去打官司,那即使全国再增加一倍的法官也无法应付这么大的诉讼量。 
另外,对真正打不起官司,而又必须通过司法来解决矛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有专门的政策减、免、缓他们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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