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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加强诉讼调解重要举措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2007年03月07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0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该意见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主要内容】

   ■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有效化解矛盾纷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大力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实践证明的有效的促进和谐的司法手段,实现人民法院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

  ■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

  ■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新法重点】

◆强调十六字方针彻底化解矛盾平息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指导方针。这十六字方针,一方面强调诉讼调解,将其作为与裁判并重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了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即要彻底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明确要求人民法院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这六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探索三类案件和解新机制

    规定按照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规定,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其他链接最高法要求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纷争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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