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热案:工商银行首次为ATM诈骗案买单
【案件概况】
“操作须知”把近14万元操作没了
    2006年4月8日晚8时左右,蒋建樑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至位于苏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按照正常的取款程序输入了密码和要取款的金额1500元,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后,他等着机器吐钱。这时机器内突然发出一阵异响,但钱却没有吐出来。
    他怀疑ATM机发生了故障。于是,他拨打了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客服热线电话连续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他不免有些着急和失望,他担心自己卡里近14万元资金的安全。
    正在他焦急的时候,他发现了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那是一个长方形、黄底黑字被封塑过的牌子,非常精致,看到这则提示,他焦急的心情才缓和下来。于是,他拨打了上面的客服号码,与前一个电话一分多钟没人接听不同,这个电话很快就接通了。
    他每一步都是认真按照电话里的指导认真操作的,他认为自己的资金这下安全无虞了。尤其是听到人家在电话里表示歉意,他觉得银行的做法很温馨,从而消除了取款不成的焦虑。于是,他便安心回家了,等待次日持身份证到工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天上午9点半左右,他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发现张贴在 ATM机显要位置的“操作须知”依旧醒目地在那里。想起昨晚的一幕,虽然ATM机出现了故障,他觉得银行为顾客想得很周到,很温馨。但是他拿到卡,查询后几乎惊呆了——卡上余额只剩30元,而近14万已被转走!
银行:ATM机诈骗案与银行无关
    银行认为:首先,ATM机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导致蒋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蒋建樑疏于防范,听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资金损失。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都必须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95588,蒋建樑是凭密码转账;第三,被告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另外,曹先生强调案发当日,95588人工服务热线并没有蒋建樑的投诉记录,所以后果应由蒋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
【专家点评】
    沧浪法院的判决较为公正,银行确实应该为自己的防范疏漏买单。
    首先,ATM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顾客未离开柜台就被诈骗,银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其性质如同商业柜台展示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责任理所当然;第三,ATM所有者虽然没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但其程序设计不能阻止恶意企图的实施,反而被恶意企图利用致使客户更容易麻痹上当,防范的疏漏其实就是渎职。
其他链接:储户误信ATM机边诈骗信息状告银行未尽必要防范
其他链接:建行首次公布不法分子使用ATM机诈骗四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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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须知”把近14万元操作没了
    2006年4月8日晚8时左右,蒋建樑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至位于苏州市景德路和中街路交叉路口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按照正常的取款程序输入了密码和要取款的金额1500元,取款机屏幕显示交易成功后,他等着机器吐钱。这时机器内突然发出一阵异响,但钱却没有吐出来。
    他怀疑ATM机发生了故障。于是,他拨打了工行的客服热线“95588”。客服热线电话连续响了一分零三秒,无人应答。他不免有些着急和失望,他担心自己卡里近14万元资金的安全。
    正在他焦急的时候,他发现了ATM机上贴有一张“操作须知”。那是一个长方形、黄底黑字被封塑过的牌子,非常精致,看到这则提示,他焦急的心情才缓和下来。于是,他拨打了上面的客服号码,与前一个电话一分多钟没人接听不同,这个电话很快就接通了。
    他每一步都是认真按照电话里的指导认真操作的,他认为自己的资金这下安全无虞了。尤其是听到人家在电话里表示歉意,他觉得银行的做法很温馨,从而消除了取款不成的焦虑。于是,他便安心回家了,等待次日持身份证到工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天上午9点半左右,他带着身份证来到工行,发现张贴在 ATM机显要位置的“操作须知”依旧醒目地在那里。想起昨晚的一幕,虽然ATM机出现了故障,他觉得银行为顾客想得很周到,很温馨。但是他拿到卡,查询后几乎惊呆了——卡上余额只剩30元,而近14万已被转走!
银行:ATM机诈骗案与银行无关
    银行认为:首先,ATM机的管理欠缺和此案的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导致蒋建樑存款流失的直接原因是他人所致;第二,蒋建樑疏于防范,听信犯罪嫌疑人的告示造成资金损失。客户在办理灵通卡时,都必须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工行的服务电话仅95588,蒋建樑是凭密码转账;第三,被告为防范ATM机的操作风险,已在机器屏幕上作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另外,曹先生强调案发当日,95588人工服务热线并没有蒋建樑的投诉记录,所以后果应由蒋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但同时也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原告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自己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在ATM机屏幕上增加了“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等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事发第二天,在被告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已正常营业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仍张贴在原处,应认定被告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被告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原告在ATM机发生故障后按常规拨打被告服务电话95588,接通时间为一分零三秒,却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在提供95588的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被告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不能说没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其损失的70%,被告承担30%。
【专家点评】
    沧浪法院的判决较为公正,银行确实应该为自己的防范疏漏买单。
    首先,ATM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顾客未离开柜台就被诈骗,银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其性质如同商业柜台展示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责任理所当然;第三,ATM所有者虽然没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但其程序设计不能阻止恶意企图的实施,反而被恶意企图利用致使客户更容易麻痹上当,防范的疏漏其实就是渎职。
其他链接:储户误信ATM机边诈骗信息状告银行未尽必要防范
其他链接:建行首次公布不法分子使用ATM机诈骗四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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