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治:人民陪审员制度两年回眸
【司法举措】
    2005年5月1日,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职权不明、“陪而不审”等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要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既是一项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审判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和相融的一种手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无疑是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于历史的局限,目前的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职权不明确、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便操作、缺乏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培训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表示,要继续深入地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感;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审判需要,认真配齐配好人民陪审员队伍,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期这一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在定分止争、化解纠纷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他强调,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第二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司法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的负责人表示,两年来的实践证明,陪审员制度已经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建设平安、和谐的新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各级法院在管理、使用陪审员和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首先是陪审员经费不足,陪审员的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在争取各级党委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方面还有工作要做;有些法院在管理使用陪审员时不够科学合理,在安排陪审案件工作量时缺少计划性,造成陪审员忙闲不均;个别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次,在工作实践中,有些法官只在开庭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时间和地点,而对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享有的查阅案件材料、参与调查案情等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陪审员在开庭前对案件了解不深入,直接影响了陪审员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和发表合议意见时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有的陪审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判断和随声附和,还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议,造成陪审员的权利弱化,个别案件暴露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司法意义】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表征,亦是程序正义的标准之一。通常意义上我们理解的审判公开指审判应允许民众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但民众的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毕竟是少数,只能算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公开。在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一方面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审判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参与最为核心的案件评议,而且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而陪审员参与审判对审判公开来说是实质性的公开。由于陪审员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陪审员参与审判就相当于间接地向广大公民公开了整个司法决策过程,不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过程公开了。 
其他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其他链接:拓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需要
其他链接:加强管理建章立制 不能让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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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日,针对过去人民陪审员职权不明、“陪而不审”等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要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这既是一项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更是审判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和相融的一种手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无疑是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于历史的局限,目前的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职权不明确、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便操作、缺乏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培训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表示,要继续深入地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感;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审判需要,认真配齐配好人民陪审员队伍,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期这一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在定分止争、化解纠纷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他强调,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第二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司法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陪审员工作的负责人表示,两年来的实践证明,陪审员制度已经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建设平安、和谐的新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各级法院在管理、使用陪审员和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首先是陪审员经费不足,陪审员的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在争取各级党委和财政部门的支持方面还有工作要做;有些法院在管理使用陪审员时不够科学合理,在安排陪审案件工作量时缺少计划性,造成陪审员忙闲不均;个别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存在。 
    其次,在工作实践中,有些法官只在开庭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时间和地点,而对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享有的查阅案件材料、参与调查案情等权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陪审员在开庭前对案件了解不深入,直接影响了陪审员认定证据、适用法律和发表合议意见时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有的陪审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判断和随声附和,还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议,造成陪审员的权利弱化,个别案件暴露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司法意义】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表征,亦是程序正义的标准之一。通常意义上我们理解的审判公开指审判应允许民众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但民众的旁听,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毕竟是少数,只能算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也只能说是形式上的公开。在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一方面陪审员可以直接参与审判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参与最为核心的案件评议,而且在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因而陪审员参与审判对审判公开来说是实质性的公开。由于陪审员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随机性,陪审员参与审判就相当于间接地向广大公民公开了整个司法决策过程,不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过程公开了。 
其他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其他链接:拓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需要
其他链接:加强管理建章立制 不能让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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