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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动态:山东高校重大事项决策有了法定程序
   “现在,有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就有了法定程序,最大好处就是克服了主观意志,杜绝了管理漏洞,实现了依法治校。”这是日前在曲阜师范大学党委中心组学习班上党委书记宋焕新对记者讲的一番话。

【政策内容】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是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党组,针对当前高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的一个地方法规性文件。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是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

    二是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常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是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是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是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该项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当前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内涵、“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的领导职责和校长的职权、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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