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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关注:民商新型案件司法解释将出台
【司法现状】

◆新类型公司纠纷案件出现

    新的公司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直在着手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去年公布的首份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适用新公司法时与原公司法的有关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是分专题进行研究制定的,如有关公司出资、设立、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清算和解散等内容,这些事项将陆续予以明确,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依据。”奚晓明透露说。

◆不良资产债券转让将被规范

  涉及国有金融债权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案件关系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目前在有关不良资产转让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主要包括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转让不良资产,转让时没有履行规定的程序等因素,是否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地方政府或者国有资产部门,应否具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由于上述案件既涉及国有资产保护问题,也涉及到债权受让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审慎处理的态度,目前,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决。”奚晓明说。

◆根据新颁布的《破产法》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关系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和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奚晓明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研究和指导,要求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时,始终从国家经济大局出发、注重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严把受理关、审理关,核清债权、理清债务,依法保护广大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受偿债权,减少不稳定因素,保障金融秩序及社会秩序稳定。

  奚晓明介绍,2006年以来,此类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开始陆续进入司法程序,目前相关法院已经受理了包括南方证券、昆仑证券、大鹏证券、五洲证券、西北证券等9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平稳顺利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根据新颁布的《破产法》抓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高法人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交易手段的不断翻新,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利益冲突,体现在司法领域,除了民商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外,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不断出现。为更好的处理有关审判工作,高法正在积极制定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应对这些民商新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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