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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见义勇为行为评定为何遇此尴尬
【新闻事件】

    在一起银行抢劫案中,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政金融系2000级证券一班在校学生徐娜作为银行的实习生,按响了报警器后被歹徒击中,倒在血泊中。银行抢劫案破获不久,公安机关即向佳木斯中心支行递交了为徐娜请功的报告,但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却没有将申报材料呈报,致使徐娜的英勇事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承认。>>>详细

【新闻短评】

  在黑龙江省《关于开展2002年度“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对“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推荐办法有详细说明:“凡是参选的见义勇为人员,必须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市地、系统综治或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推荐。”

  而据徐茂军介绍,银行抢劫案破获不久,公安机关即向佳木斯中心支行递交了为徐娜请功的报告,但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却没有将申报材料呈报,致使徐娜的英勇事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应有的承认。

  2003年2月22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一位领导向徐娜的哥哥介绍了不能为徐娜申报见义勇为的原因,他说铁道支行首先认为徐娜按隶属关系应由学院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其次是徐娜“功过相抵”银行方面没有一点责任。

  透过徐娜事件,不难看出在见义勇为认定上存在令人困惑的地方: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涉及多个单位、机构对申请人行为的鉴定,还可能由于地方政策对户籍、身份等的限制而受阻。认定难,成为英雄个人利益受损后申请救助时最易遭遇的困难,而这仅是社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第一步。

  目前全国各地先后制定了众多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规,但由于各地区范围的局限和规定笼统以及认定标准不明确等,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统一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见义勇为的机关和程序。此外,法律应规定,对于公民要求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有关部门要依法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应启动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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