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治:最高法院依法规范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高法举措】
◆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详细
◆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姜兴长介绍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制度是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一项创举,根据案件情况,凡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就依法处以死缓。
◆新受案均派人赴当地提讯被告人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姜兴长说,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核准死刑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
    为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审判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治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为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酝酿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以上的各项举措,体现了最高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决心。
其他链接:推进死刑复核改革 最高法培训刑事审判高级法官
其他链接: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其他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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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
    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等以往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司法解释的最大不同,是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即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裁判方式,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的新的裁判方式。>>>详细
◆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姜兴长介绍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制度是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一项创举,根据案件情况,凡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就依法处以死缓。
◆新受案均派人赴当地提讯被告人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姜兴长说,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核准死刑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
    为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审判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治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为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酝酿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以上的各项举措,体现了最高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决心。
其他链接:推进死刑复核改革 最高法培训刑事审判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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