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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热案:北京居民因住房公摊面积状告市建委胜诉
【案件实况】

    2005年10月,安某办理了房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其感觉面积有缩水嫌疑,后经调查得知,开发商将不应计入公摊的地下一层自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积。

    安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市建委核发的房产证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令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一审法院判决后,案件第三方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违反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而,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也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有关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相关】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详细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旧称“屋契”,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文件。证内有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所有权来源、房屋座落和四至、房屋结构和层数、用地面积及附图、产权变动历史、填发机关等情况的记载。中国统一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格式和须填写的项目。

  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填写,交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详细

其他链接律师分析:公用建筑面积公摊利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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